2006年9月18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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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未定夺 “炒鱿鱼”欠妥当
李鸿光

  上海一家广告公司以英籍总经理詹姆斯对女员工实施“性骚扰”为由,解除了公司总经理的劳动合同,双方发生纠纷。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詹姆斯的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还处于待定状态,以此解除聘用合同显属不妥,广告公司应支付詹姆斯6个月的基本报酬人民币74.52万元(税后),带薪假期补贴人民币74211元(税后)。
  这家广告公司与詹姆斯签订的聘用合同约定,聘用詹姆斯为公司总经理,聘用期限自2004年2月23日至2006年2月22日。詹姆斯税后年薪为人民币149.04万元,每月按十二分之一发放。詹姆斯除享受中国的公共假期外,另有每年25天的带薪假期等。双方还在合同中特别约定,若詹姆斯有玩忽职守的行为,以及不诚实的表现,没有遵守或履行合同中的条款等,可立即辞退。
  去年3月8日至9日,这家广告公司的母公司美国国际公共集团在泰国芭堤雅举行亚太地区会议期间,接到一个新加坡籍女员工的投诉,称詹姆斯向她暴露身体并做淫秽手势,还向她多次发送有淫秽言语的电子邮件。美国国际公共集团总部和上海这家广告公司进行了调查,并于同年3月31日书面通知詹姆斯:“确认你已因故被解职,立即生效。解职的原因是你的行为不轨,仪态不当,这种行为对于一位高级职员是完全不能接受的。”
  詹姆斯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詹姆斯认为,中国目前还没有对“性骚扰”作有关立法,聘用合同也未将“性骚扰”列为提前解除合同的理由,公司的书面解职通知书也未提及“性骚扰”问题,凭证人单方面的描述不能认定实施了“性骚扰”行为。劳动仲裁机构支持了他部分的主张。由于对裁决不满,广告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这份劳动争议裁决。
  法院审理查明,詹姆斯已取得了我国就业许可证书,属于合法就业。该广告公司也未就詹姆斯的性骚扰行为提起诉讼。法院就此认为,广告公司解除詹姆斯聘用合同的依据,是他行为不轨、仪态不当,即对女员工实施了性骚扰,但“性骚扰”是否成立要经一定程序加以认定。因此,詹姆斯是否实施了“性骚扰”还处于一种待定状态,公司以此为由解除詹姆斯聘用合同显属不妥,应依法对詹姆斯作出经济补偿。